建設工程竣工後28天内做結算。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内進行核實,給予确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确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确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确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