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指定監護的主體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