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請,是否意味着工傷職工隻能自認倒黴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于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療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