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定罪處罰。
因此,私藏子彈一顆的,達不到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的立案标準,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