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拟采用競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申請批準。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财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随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别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争性磋商采購活動。
四、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争性磋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