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範圍内從事建築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目前二級建造師證書隻适合省内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