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産無力償還債務要申請破産,進行破産清算。
《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産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