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審理流程:
第一、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第二、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内将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内提交答辯狀。
第三、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第四、開庭審理。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