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代調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系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财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拟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制度,民國孫中山提出的節制資本、扶助農工、聯俄聯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區的土改,國民黨在台灣的土改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城市實行土地國有制度,在農村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度(農業合作化完成之後廢除土改時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徹底切斷了土地兼并的源頭,但土地作為資源配置的功能也相應喪失,土地産出效率不高。
改革開放後,實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使用權)分離的制度,地主階級以房地産商、城中村農民等身份卷土重來,使得沒有土地的城鎮居民極為不滿。房地産市場化改革,房地産業作為支柱産業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一些大型房地産企業兼并的土地數量超過曆朝曆代的大地主大軍閥大官僚,個别企業在全國圈地多達數千平方公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