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