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