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失業金計算方式如下:
1、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确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2、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标準的80%,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标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标準,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标準,期限最長為18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标準一般都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标準,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