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後财産分割需要看财産範圍。第一,屬于個人婚前婚後财産的,離婚後仍然屬于個人;第二,屬于婚後共同财産的需要平均分配。婚後共同财産大緻有婚姻時的工資、獎金、補貼、經營收益、勞動收益、知識産權收益、繼承所得财産、他人贈送給夫妻雙方的财産等等。對于房屋這類共同财産,擁有房産方應該以當前房價半價折算給另外一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