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辦理POS機,刷卡激活秒到賬。”近期,POS機辦理未提前告知卻扣除激活費用成為消費者、商家支付投訴的熱點。黑貓投訴、21CN聚投訴等第三方投訴平台顯示,涉及拉卡拉、開店寶、樂刷、彙付天下、瑞銀信等十餘家支付機構被消費者多次投訴。
業内分析人士指出,十餘家支付機構均因未告知扣除激活費用被投訴,說明這種情況非常普遍,也反映出支付機構為了跑量營銷機制不健全,同時存在欺騙客戶的可能。
未告知扣激活費用
多家支付機構被投訴
免費辦理POS機是否真的免費?近期,在黑貓投訴、21CN聚投訴等第三方投訴平台上,有多位消費者表示在辦理POS機時被扣費,扣費金額299元/399元。
辦理了聯動優勢POS機的劉先生稱,“客服聯系我給我免費送一台費率更低的POS機,說好的除手續費外沒有任何附加費用,收到POS後卻扣我399元,說十個月後退給我。”劉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退款需要十個月連續刷卡2000元。
劉先生與客服聊天記錄
另一位辦理了開店寶POS機的李先生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業務員之前沒有告知激活機器首刷是POS機的押金,激活前和業務員确認是否刷完299元秒到結算卡,業務員回複‘是的,秒到’,可刷完之後沒有秒到。詢問該業務員,該業務員給我推薦了開店寶POS機售後,售後告知需要三個月後才能到賬。”
據不完全統計,因“未提前告知用戶卻扣除費用”被消費者投訴的支付機構有十餘家,包括拉卡拉、開店寶、前海移聯、樂刷、彙付天下、瑞銀信等。其中,拉卡拉于2019年4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被業内稱為A股“支付第一股”;樂刷母公司為移卡科技,移卡科技核心骨幹來自騰訊财付通團隊,公司2020年6月在港交所上市。
一位支付從業人士透露,POS機從代理商到用戶手中,一般會采用用戶激活收取押金,刷夠一定金額交易量後返還押金的模式,支付機構給予代理商補貼返現。
在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看來,這種模式有營銷欺詐的可能,要看簽訂的具體合同。十餘家支付機構均因未告知扣除激活費用被投訴,說明這種情況非常普遍,也反映出支付機構為了跑量營銷機制不健全,同時存在欺騙客戶的可能。
POS機營銷存亂象
支付機構是否應擔責
關于辦理POS機時是否提前告知用戶所收取費用的項目等問題,北青金融采訪了拉卡拉、開店寶、樂刷、彙付天下等7家支付機構,截至發稿,僅深圳前海移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POS機為“牛POS”)作出了回複。
前海移聯科技表示,激活費用為服務開通費或稱為“許可使用費”“激活費”,指用戶使用付費增值服務所需支付的激活服務使用權限的費用。軟件注冊後部分功能為免費使用,如掃碼收款功能。如需要使用設備進行刷卡交易或享受其他增值服務即需要付費。收取激活費需綁定機器,打勾同意《産品服務協議》後付費。“我們已經就使用機具所需的各項費用均在APP産品頁面及客戶正式使用之前向客戶明确書面告知提醒,是否使用該服務由客戶自行選擇,并無任何強制收費的情形。”
不過,前海移聯科技也坦言,“對于因我司渠道合作商聘用的業務員在宣傳中未準确告知商戶産品激活的相關款項導緻商戶誤解引發投訴的情況,其中确實存在渠道合作商銷售人員銷售行為不規範和宣貫話術不清的問題。”
北青金融注意到,事實上,多數消費者辦理POS機是在業務員的指導下進行操作。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梁玉茹律師表示,消費者對“POS機扣費”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次在POS機注冊激活過程中,POS機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的産品服務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公司須采用合理方式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同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進一步明确“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不能簡單地以各項費用内容已采取加粗字樣标注就認為盡到告知說明義務。
“實際上,這類格式合同,消費者一般隻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選擇,不存在協商空間,所以經營者應當除了用下劃線、加粗、斜體等方式突出強化所有涉及對方重大利益的條款外,還應盡可能補充設置有關服務協議的問答等形式,幫助消費者更好地理解協議内容。而如果實際中大部分消費者是通過業務員/推銷員指導進行注冊激活,業務員又未履行‘POS機扣費’說明告知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業務員的不規範宣傳而使消費者被扣費的損失應由POS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梁玉茹律師稱。
針對消費者投訴處理,前海移聯科技回應稱,将加大管理,對于個人銷售人員的行為進行培訓;對被投訴人所屬渠道合作商進行處理,公司已對其銷售人員進行了警告和培訓,并明确了宣貫話術和銷售要求。
梁玉茹律師建議,如果存在業務員/推銷員指導進行注冊激活時并未事先向消費者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消費者應妥善保管業務員指導注冊相關信息,可以根據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進行維權。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範輝 樊夢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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