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的程序是:
1、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2、現場勘驗的情況應制成筆錄,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都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3、細緻地對物證進行檢驗,如果需要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
4、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