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産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2、住宅小區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産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2、住宅小區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