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和債券兌付能力進行社會監督,使債權人胸中有數。中央結算公司要求發債機構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編制中期報告及抵押、質押資産評估報告,年度報告及抵押、質押資産評估報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過《中國證券報》或《金融時報》以及中央結算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其中年度報告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财務審計。
狀況和債券兌付能力進行社會監督,使債權人胸中有數。中央結算公司要求發債機構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編制中期報告及抵押、質押資産評估報告,年度報告及抵押、質押資産評估報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過《中國證券報》或《金融時報》以及中央結算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其中年度報告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财務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