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針對的是未生效的一審裁判,這不涉及執行的事。因為還沒執行,二審的審理裁判思路,就事論事,針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多數的二審結果。
但是這幾年,二審裁判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子,雖數量還是少,但有比例增長趨勢。一審二審附屬感覺更重,一個地市的區縣法院和中級法院,說一點沒關系,那是不可能的。二審,一旦被此影響,駁回幾率極大。
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二審裁判調,或者已經生效的一審裁判調,很可能已經執行中或者已經執行完了……再審針對的是再審請求,再審請求不能超過之前那個請求的範圍。其實,一審二審法院的關系,會比再審的法院和前一審法院的關系更深。
再審啟動的概率較低,主要原因在于怕麻煩,怕惹麻煩,怕找事,特别是已經進入執行,一旦啟動後改判,出現執行回轉,那案子開始到最後,程序是很複雜的,司法資源大大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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