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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是什麼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是什麼
更新时间:2024-10-01 01:20:25

  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的時間,五年内不能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适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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