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分配是為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财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廉租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确認他處沒有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