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于工傷僅限于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代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之于工傷僅限于職工,構成工傷的前提是傷殘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能替代。代班人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決定了其即使在公司從事工作時受傷,但卻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傷途徑獲得賠償代班人雖然得不到支持,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