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确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确認。
(2)按行政确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确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确認。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确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确認。
(2)按行政确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确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确認。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