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赦是漢語詞語,拼音dà shè,是赦免的一種,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于某一時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訴或免除其刑罰執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範圍較為廣泛,凡在某一時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較特赦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即不但能赦其刑,還赦其罪。
2、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因此,凡蒙大赦之人,被赦免之罪不能作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3、基本解釋、[amnesty general;pardon] 赦免的一種。以國家命令的方式對某個時期的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實行免除或減輕罪責或刑罰。
4、基本含義,中國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換年号、立皇後、立太子等情況下,常頒布赦令。
5、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于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但從未實行過。鑒于大赦置犯罪分子的改造悔罪情況于不顧,通赦其罪與刑,有悖于中國的刑事政策和刑罰目的,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隻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