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适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複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複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複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複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
3、申請家庭房産建築面積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