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是于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不合法,如果雙方協商一緻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是于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不合法,如果雙方協商一緻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