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