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丢失或者過期可以在異地進行補辦,其流程如下:
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便民服務中心)申請換領、補領二代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需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異地換證目的是為方便長期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群衆就近辦理居民身份證,對難以确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