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會破産,保險公司破産是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産,而終止公司業務經營活動并消滅其法人資格的一種法律行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8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破産,首先要經過保監會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産後,由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88條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并且在此過程中,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與其他一般企業法人破産相比,保險公司的破産清償順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據我國《保險法》第89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産的,破産财産優先支付其破産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③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破産财産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