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官僚”一詞,最早見于美國行政學者李普斯基1977年發表的《走向街頭官僚理論》一文。按李氏的解釋,街頭官僚是指處于低層次行政執行單位同時也是最前線的政府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公立學校的教師、社會工作者、公共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收稅員,等等。比照西方街頭官僚的性質與特點,依照我國《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職位類别的規定,大體可以将我國基層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納入“街頭官僚”的範疇。
街頭官僚”一詞,最早見于美國行政學者李普斯基1977年發表的《走向街頭官僚理論》一文。按李氏的解釋,街頭官僚是指處于低層次行政執行單位同時也是最前線的政府工作人員,包括警察、公立學校的教師、社會工作者、公共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收稅員,等等。比照西方街頭官僚的性質與特點,依照我國《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職位類别的規定,大體可以将我國基層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納入“街頭官僚”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