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的。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就是違法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産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