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3、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産分割之前止,隻有在此期間内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