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傷殘鑒定不接受公民個人的鑒定申請。一般都是通過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比如交警隊,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予以委托,在法院訴訟階段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為随機抽取鑒定機構。一般的縣區醫院附近都會有相應的具備鑒定資質的單位,對于肢體等傷殘等級的鑒定都在其業務範圍内。但是有些特殊的,比如嗅覺、視覺、精神病的鑒定一般隻分布在地市級或省會級城市。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