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一般不會被通緝,但如果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法院移送公安要求刑事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會被通輯。
将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法院采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而通輯隻在刑事案件中對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隻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