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規定: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對自己的人身具有占有權,具有支配自己勞動力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平等就業,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均等的就業機會,并以同等錄用标準錄用。為了貫徹這一原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就業的權利。實行平等就業原則,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體力和技術水平、生産經驗,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有利于打破城鄉就業的二元結構,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動,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體現了民主、自由、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