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破産法》并沒有對破産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說,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确定。根據《破産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據】《破産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