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如果開發商辦不了房産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标準計算。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原因導緻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産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