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否則是無法構成聚衆鬥毆罪的。主動實施聚衆鬥毆的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故意。
聚衆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為。
犯罪的動機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衆鬥毆的;(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