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買分賣分”行為是治安違法行為,行為名稱是“提供虛假證言”。
根據《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名稱釋義與實務》中解釋,“提供虛假證言”的行為包括代他人受過,承認他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為自己所為,頂替他人接受處罰,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即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記分處理的,就是提供虛假證言,處5日至10日拘留,200至500罰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僞造、隐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