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四輪電動車不僅沒有相關駕照,而且是不允許上路的。現在行駛在路面上的所謂“四輪電動車”沒有登記注冊,屬非法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按此法律概念,道路上行駛的所謂的“老年代步車、四輪電動車”均屬機動車範疇。
但這些車輛不在國家生産目錄内,屬于不合格的機動車,車輛管理部門無法對其注冊登記、核發号牌。四個輪子已經不屬于純自動車範疇,必須上牌的前提該車企生産的車型是否有國家目錄,是否屬于合法生産,如果合法生産,就得上牌,如果上牌就得擁有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