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标法的規定,商标許可合同如果不備案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未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标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許可人應當将其商标使用許可報商标局備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