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以下原實行衛生防疫保健津貼的單位,即全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衛生監督所、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院)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标準分别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專職從事麻風病、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也改按上述标準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3、執行衛生防疫津貼各類别的崗位設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廳、省财政廳、省衛生廳關于調整醫療保健津貼和衛生防疫保健津貼标準的通知中的衛生防疫工作崗位分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