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因:當時的社會條件呼喚羅馬法的複興。西歐大陸尤其是意大利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以動産流動為特征的商品經濟大規模的發展需要一種能調整各種商業關系的、普遍的、并和當時正義觀念相符合的法律。同時,市民等級渴望通過中央集權消除阻礙商品流通的封建壁壘。羅馬法包含君主擁有絕對權力的内容,可以成為加強君主權力、削弱封建割據勢力和抗衡教皇的武器。這構成了羅馬法複興運動興起和迅速傳播的政治基礎。
2、内因:羅馬法自身的特點蘊涵了複興的可能性。羅馬法的創制,首先是公民平等原則下的産物。其次,羅馬法就其内容來說,它對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律關系做出的明确的規定,契合了中世紀的私法性的法律文化背景,因而有了複興的可能性,其适用範圍才會不斷擴大。羅馬法的各種規定是從當時的實際問題中直接歸納出來的,可以用邏輯方法推算和檢驗。羅馬法還是由當時權威的法學家制定的,符合公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