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開庭并非就是在同一天,如果案件适宜調解,那麼法院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那麼法院會開庭。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後開庭前調解,開庭後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争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确定适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确争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