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通過現場勘查後,進行責任認定。當責任、處罰的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并送報上級審批,然後根據上級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并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當事人履行賠償責任,交警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票據、證明,等資料;如果有争議,則需要進行賠償調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