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參加公務員考試加分,具體加分多少各個省份是不一樣的。
少數民族在公務員考試中的加分政策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争、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适當照顧。在這一規定中明确了少數民族可以予以适當的照顧,故在公務員招錄過程中,各個省份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招考的具體細則中明确了采取加分的政策,具體加分多少各個省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