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約束翻譯?近日某市城投追繳融資顧問費的事情引起了廣泛關注,業界議論紛紛,有人認為融資顧問費體量過大,易涉腐敗,追索理所應當;也有人認為收錢辦事銀貨兩訖并無違法,城投此舉屬于卸磨殺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融資約束翻譯?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融資約束翻譯
近日某市城投追繳融資顧問費的事情引起了廣泛關注,業界議論紛紛,有人認為融資顧問費體量過大,易涉腐敗,追索理所應當;也有人認為收錢辦事銀貨兩訖并無違法,城投此舉屬于卸磨殺驢。
我們注意到,該市城投追繳融資顧問費的導火索是城投公司一把手落馬,其間或涉融資顧問費用“返點”。那撇開這類非正常因素不談,正常簽訂的融資顧問協議,收取的融資顧問費需要退還嗎?就此,我們請教了律師。
民法典關于民事合同有效與否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觀韬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馬建榮表示,居間合同、投顧合同、融資合同都屬于民事合同,依照民法典來管理。隻要意思表示真實,發生在有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是有效。具體到融資居間合同中,與費用高低,付出多寡無關。但是否會有無效問題,需考慮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平台公司工作人員或法定代表人代表平台和中介機構簽訂合同,不涉及他人合法權益問題,隻涉及合同兩方權益,所以不考慮這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需要考慮這裡是否有行賄受賄利益輸送,職務侵占或貪污問題,如果有這些問題,則由刑法調整,啟動相應的程序進行依法追究,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立案偵查,追繳贓款。但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則一定代表所簽署的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364号案件認為,涉及賄賂的合同行為有兩個相互牽連但性質迥異的行為:賄賂行為和合同行為。締約過程中的賄賂行為因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毫無疑義具有刑事應追責性,應受刑事制裁,但并不意味着作為締約結果的民事合同行為必然無效。民事合同效力仍應從意思表示一緻性的角度予以判斷,看賄賂行為是否導緻受賄人所在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利益明顯受損的不公平交易合同。所以我們一般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确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将導緻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确規定違反之後将導緻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将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換言之,假如當初收錢時,簽訂了正規的融資顧問協議,幫助企業獲取了融資,且并無利益輸送及行賄等違法行為,那大可不必擔心合同的效力,說白了,當初履行合同的時候并未有人強迫城投公司付款,而城投公司在事後僅以“收費高了”為由要求退還費用,在法理上無疑是值得商榷的。
“莊家缺了誠信,就會随時掀賭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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