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
1、侵害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
3、損害後果;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規定。
侵犯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
1、侵害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
3、損害後果;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