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股股東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絕對多數或者相對多數股份的那個股東。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個公司。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确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産,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4、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5、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6、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幹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産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7、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産、财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