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商标侵權,應當向哪家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或經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擁有知識産權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商标民事保護。
因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标法第13條、第52條對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标的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商标法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
(二)複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标使用,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将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
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商标的正當使用,一般考慮哪些因素?
(1)使用意圖。審查被告是出于描述、說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關标識,還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譽等不當目的惡意使用原告商标。
(2)使用方式。審查被告使用相關标識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慣例。将原告注冊商标置于顯著位置,以加大加粗等方式突出使用,不标注或不妥善标注被告商标、企業名稱等信息等使用方式不宜認定為合理使用方式。
(3)使用效果。被告使用相關标識,容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的,不宜認定為商标的正當使用。
被告以被訴侵權商品有合法來源抗辯的,抗辯是否成立,一般考慮哪些因素?
(1)主體上,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為侵權商品的銷售者。
(2)主觀上,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為侵害商标權的商品。
(3)客觀上,被訴侵權商品有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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