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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建築基礎落差
相鄰建築基礎落差
更新时间:2024-12-27 21:18:57

目前城市用地越來越緊張,建築物密度也越來越大,新舊建築相鄰的情況會經常發生。設計時對相鄰建築的相互影響應有足夠的重視,了解掌握鄰近地下構築物及各類地下設施的位置和标高,合理确定基礎方案及提出施工時保證安全的必要措施。

一、相鄰建築物基礎設計應采取的措施

當相鄰建築物較近時,應采取措施減小相互影響:1盡量減小新建建築物的沉降量;2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築基礎;3選擇對地基變形不敏感的結構形式;4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如分段施工、采取有效的支護措施以及對原有建築物地基進行加固等措施。

二、規範要求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第5.1.6條規定, 當存在相鄰建築物時,新建建築物的基礎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築的基礎。當埋深大于原有建築基礎時,兩基礎間應保持一定淨距,其數值應根據建築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确定。

第5.3.9條規定,當存在相鄰荷載時,應計算相鄰荷載引起的地基變形,其值可按應力疊加原理,采用角點法計算。

第7.3.3條規定,相鄰建築物基礎間的淨距,可按表7.3.3選用。

表7.3.3 相鄰建築物基礎間的淨距(m)

相鄰建築基礎落差(相鄰建築物較近時基礎的設計做法)1

注:1 表中L為建築物長度或沉降縫分隔的單元長度(m);Hf為自基礎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築物高度(m);

2 當被影響建築的長高比為1.5<(L/Hf)<2.0時,其間淨距可适當縮小。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地基與基礎)第5.1.6規定, 在确定天然地基的基礎埋深時,為保證在施工期間相鄰的已有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礎埋深不宜深于已有相鄰建築物的基礎。當新建建築物的基礎深于相鄰已有建築物的基礎時,其基礎之間的淨距應不少于基礎之間高差的2倍。此要求如不能滿足時,必須采取可靠措施。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10第12.1.9條規定, 高層建築的基礎和與其相連的裙房的基礎,設置沉降縫時,應考慮高層主樓基礎有可靠的側向約束及有效埋深;不設沉降縫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差異沉降及其影響。

高層建築基礎設計時,對相鄰建築的相互影響應有足夠的重視,并了解掌握鄰近地下構築物及各類地下設施的位置和标高,以便設計時合理确定基礎方案及提出施工時保證安全的必要措施。

三、常用的具體做法

為了避免相鄰基礎的互相影響,常用的做法如下:

一般基礎應對稱布置,當荷載引起的偏心較大時,可設計成不對稱的形狀。單獨柱基的柱形心應盡量與基礎底面的形心重合。如果有偏心時,也不宜太大,且必須考慮偏心産生的影響。圖5.4.3—1及圖5.4.3—2中A所示的偏心基礎,禁止使用。解決方法可如圖5.4.3—3及圖5.4.3—4所示。

相鄰建築基礎落差(相鄰建築物較近時基礎的設計做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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